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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防城港市港口区云南路**号市经济开发投资公司1幢1层***号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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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庞雁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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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代表:黄圣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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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于****年6月**日收到质疑人以书面形式递交的关于防城港市市直学校安保服务项目采购的质疑函。对于质疑人质疑函中所提及的质疑事项,我公司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现受采购人委托,我公司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事项进行回复。
质疑事项1:关于评分标准的合理性和适用性。
事实依据:我司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完整提供人员资质证明设备清单、业绩材料及证书文件等佐证材料,并确保各项资料均达到满分申报要求:技术方案部分则紧扣招标文件评分细则,逐项响应编制。
法律依据:质疑投标评分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采购项目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应与采购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相关:不得限定或指定特定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供应商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设定应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请求查看中标公司的具体评分情况原件。
答复1:本项目为公开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根据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后,按招标文件规定推荐中标候选人;质疑人认为已严格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完整提供人员资质证明设备清单、业绩材料及证书文件等佐证材料,并确保各项资料均达到满分申报要求,技术方案部分则紧扣招标文件评分细则,逐项响应编制。属于自身对其投标文件进行评估,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对于质疑请求的答复:评审记录及评审情况属于评审过程中必须保密的部分。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第六十六条:“……有关人员对评标情况以及在评标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的规定,质疑人要求查看中标公司的具体评分情况原件的请求不予接受。
综上所述,质疑人质疑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质疑人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法律依据:
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
2、《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处理办法》(财政部令**号)
****年7月4日